商标案例  
安度代理台湾“池上 CHI SHANG”商标争议案获胜
来源:admin 点击次数:183 日期:2008-7-7 字号:

 
  安度公司代理申请人中国台湾台东县池上乡公所于2007年6月13日对被申请人黄志雄注册的第1189334号“池上 CHI SHANG”商标(以下简称争议商标)提出撤销注册申请。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了此案,并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,商评委经审理确认了以下事实:“池上乡位于台湾省台东县,是台湾省著名的米产区,台湾智慧财产局已将‘池上乡池上米’和‘池上米’审定为证明商标,有本案申请人所授权的人使用。”之后,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本案的焦点集中在以下两个问题上,即第一,争议商标是否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;第二,争议商标是否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。商评委经审理,对上述两个焦点问题都作出了有利于申请人的肯定的判断,并依此裁定撤销了争议商标。
 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其最终的编号为“商评字(2007)第11299号”的裁定书上这样判定:“综上,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(八)项、第十一条第一款第(三)项、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,我委裁定如下:被申请人第1189334号‘池上 CHI SHANG’商标予以撤销”。至此,安度公司代理中国台湾台东县池上乡公所取得了该案的全面胜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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